当前位置:浙江都市网 > 首页 > 新闻专题 > 科教专题 > 索尼深陷“质量门” > 相关报道 > 正文
  浙江搜索......
  新闻搜索......
搜索:
类别:
 
  

湖北律师要与索尼打官司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发布日期:2006-02-15


  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15日电 正在索尼为消费者纷纷退货而头疼之时,湖北律师刘陆峰正在酝酿着与其打一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官司。

  刘陆峰是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1月份,他花2850元买了一款型号为DSC-L1的索尼数码相机。有一次,他用这款相机帮正在游泳的儿子拍照时,结果发现照片特别模糊。经过多次验证,刘律师发现这款相机确实存在故障,“在拍摄高速运动的物体时,经常会有些模糊。有时候简直一团雾,什么都看不到。”

  当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索尼六款问题相机后,刘律师惊讶地发现,他自己的这款相机,正是这六款中的一款。浙江方面的检测,让刘找到了原因。这时的他,还只想找索尼维修站修修相机。

  然而,随后的进展让刘律师气愤。索尼方面在出面解释时,居然说这只是产品说明书存在疏漏,并非产品自身问题。并且,由于产品未对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带来危害,索尼拒绝召回产品。

  “我和日本企业打过多次交道。这次起诉,并非因为索尼是日本企业,而是因为其作为知名品牌,应该以身作则,从严要求。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当记者电话采访刘律师时,他这样表示他的初衷。

  由于国内没有通用的国家标准,这给刘律师的起诉带来麻烦。不过,他还是找到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并且,湖北省《消法》实施办法第20条对这种欺诈行为进行解释,其中就包括‘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瑕疵而不予告知’和‘其他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根据这些,索尼应该承担责任。”他说。

  刘律师还告诉记者,根据立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只要对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和感受带来损害,就应该赔偿,“不一定非要有安全影响,只要有损害就要赔偿”。他希望能够通过法律,让索尼对中国的消费者道歉,并赔偿他个人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曹晓立

打印】【关闭】     
  相关报道

浙江都市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浙江都市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浙江都市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