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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冲突

“新华物管”在顶楼隔热层上另建员工宿舍
来源:浙江市场导报 发布日期:2008-03-04


  顶楼隔热层的所有权应该是业主享有的,可住在顶层的赵先生(家住杭州市上城区柳浪阁小区)怎么也没有想到,这样的隔热层不仅他不能享用,连小区其他业主也无权处分,而被浙江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物管”)占有……《物权法》实施才一个多月,这场因小区物管和业主抢夺隔热层权的闹剧,可能会引发我省又一宗物权官司。

  隔热层上另建宿舍

  赵先生告诉浙江市场导报《维权周刊》,他当初打算购买5楼边套的房子,可售楼人员说,6楼边套最划算,因为该套上面有隔热层,开发商建造时预留了楼孔,只要在下面做个楼梯,平时就可以在上面堆些杂物,遇上楼顶漏雨也可方便维护,而且总房价可降5%。听信了售楼人员的游说,他便选择了这套房子。

  “然而,物管早就开始动隔热层的脑筋了”。赵先生说,早在2006年11月间,“新华物管”就在他家门外的房顶上打了个1米见方的洞,并用三角铁烧焊成楼梯。“这样的话,任何外人都可以从这个洞进去,再通过隔热层楼孔进入我家,还有什么安全可言?”赵先生说,他发现这一情况并询问众业主均不知情后,便拆除了三角铁楼梯。

  赵先生说,好景不长,今年10月30日,他发现原先打洞的地方支起了一个木制楼梯,沿梯而上,“新华物管”已在他家卧室顶上隔热层内建造厕所。

  莫非“新华物管”真的想在隔热层里住人?赵先生说,隔热层内沿口最低只有30厘米,最高也就1.8米,而且没有通风设施。“这房子是自己买进的,就算隔热层不是属于我一个人的,也应属广大业主共同所有。”赵先生向浙江市场导报《维权周刊》投诉的同时,又向杭州市市长热线“12345”及杭州市房管局等部门举报。

  监管部门及时喊停

  11月1日,导报记者接到投诉后作了采访。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房产开发管理处丁震强表示,层高不到2.2米的隔热层或称阁楼均不容许住人的。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物管科科长楼土新说,他们已经接到“12345”督办的投诉,并查看了现场,在赵先生住的这个单元,开发商预留了隔热层楼孔,而“新华物管”在其家门口外过道上的楼顶另打一个洞,并建造厕所,不管用途如何,对业主都构成了侵权,对此,该局已经责令“新华物管”停止施工,听候处理。

  11月5日,当导报记者正在调查时,赵先生再次打来电话投诉,“新华物管”仍继续施工。记者又一次赶往现场看到,“新华物管”在洞下原先架设的木梯现已改成铁梯。

  “新华物管”副总经理张江峰说,柳浪阁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属于同一个集团,赵先生所购买的房子,楼顶的隔热层并不包括在公摊面积中,所以隔热层的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现在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住房紧张,所以要利用隔热层的空间改造为员工宿舍。

  对此,杭州市房管局物业服务管理中心的韦振海表示,物管受雇于业主,对隔热层没有处置权;就算房子卖给赵先生时不包括隔热层,那么它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没有权力使用隔热层。

  韦振海告诉导报记者,上城区建设局已派员再次赶到柳浪阁小区,对“新华物管”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发出《关于加强柳浪阁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敦促“新华物管”切实履行物业公司的职责,立即停止违法施工,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原状;上城区房政监察大队也向开发商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

  韦振海还指出,按照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物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需两年一年检,而“新华物管”自2002年6月具备三级管理资质至今,没有参加年检,已经不具备物管资质,业主有权重新选择有资质的物管公司,职能部门也将在相关网站上公告不讲诚信的物管公司。

  业主权益不容侵害

  “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国忠律师了解了具体情况后说,没有经过建设部门的批准,在住户楼道口实施打洞架梯的做法是违反规划的行为,违法建筑要依法拆除。另外,《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蒋国忠称,本案中隔热层显然应归业主所有,系赵先生一家所有还是全体业主共有,只要达成一致即可,而物管公司没有履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的责任,却擅自在业主住宅的过道上打洞,甚至在未经有关部门施工许可的前提下,便在隔热层进行施工建造“员工宿舍”,其行为涉嫌违反《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业主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导报记者获悉,赵先生目前已委托律师写好诉状,并准备在法庭上与“新华物管”就隔热层的权属问题说个明白。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

  第32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36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6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新闻链接

  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纷纷出炉

  从酝酿到出台,前后历时13年,中间经过7次审议的《物权法》,终于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在很多老百姓看来,《物权法》是他们财产权益的一个保护神,有了这部法律,在维权的时候就多了一件武器,正因为《物权法》的特殊地位,最近一个月来,法院受理的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数量大增,各地的《物权法》第一案也纷纷高调出炉……

  上海:南汇法院依据《物权法》判决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有关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自行车停车库的归属。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1万元、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广州:海珠区顺苑小区以前的物管是由开发商选聘的,许多业主不满原物管的服务。2006年4月,业委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可旧物管迟迟不肯撤出小区,导致新物管无法进驻,而旧物管又不履行物管的义务,小区治安、盗窃案件频发。无奈之下,业委会将旧物管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终止对小区的强行管理,并归还属于业主的物业,包括绿地、道路、停车场等等。法院判决旧物管及共有场地的占用者,限期迁出。

  新疆:未经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靠近大门边搭建了一个亭子(简易房),以每月260元对外出租。承租人将亭子开成卖馒头、包子等的小饭馆,所产生的脏水、黑烟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业主们对此反应强烈,遂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拆除亭子,并将亭子的租赁租金共计7600元返还给业主。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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