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的刘先生,一年前在买房时同时购买了一个车位。最近物管公司要求刘先生签订一个协议,刘先生看了协议后觉得,该协议几乎免除了物管的所有责任,但仍然要收取46元/月/车位的管理费,感觉权力义务严重不对称,是个典型的霸王条款。物管收了钱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还能任意解释条款。
此协议《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下面简称《协议》至少有如下不合理之处。其中“香溢白金海岸客户服务中心”简称“物管”,即《协议》中甲方;业主为乙方。
条款3.1“本协议的修改、公布和最终解释权归香溢白金海岸客户服务中心”
其实质为物管单方面有权修改并解释条款,几乎没有平等实体间的法律文书会将修改和解释权归属其中一方。
条款4.1“甲方与乙方形成的是车位有偿服务关系,甲方仅提供车位管理服务即提供车位供车辆停放使用,而不是车辆保险和车辆的保管服务,故甲方不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
条款4.6.5“乙方不小心驾驶对停车场及小区一切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提供的产品是服务,但却表述为“提供车位供车辆停放使用”,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业主,而不是物管,显然物管只能“提供服务”而不是“提供车位”。进一步说,物业提供的产品是车位管理的服务,如果此服务有过失造成业主利益受损的,服务提供者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协议》对业主的义务和物管的权力作了定义,却极少提及物管的义务和业主的权力,按照格式合同应对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平等的设定,但此合同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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