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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私自出借“三证”遭买家抗议
来源:浙江都市网 发布日期:2008-03-04


  近日,杭州的方女士向“有话说”反映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单方面同意房东解除合同,致使她损失巨大。

  方女士说,在今年5月份她通过杭州“我爱我家”莫干山店签了三里亭的一套房子,总价是390000元,当时已跟房东签了购房意向书,并向中介交了3000元的意向金。之后,“我爱我家”却一直没有与方女士联系。

  方女士说,在6月份,曾主动打电话给“我爱我家”,了解到房东要解约,但是她不同意。

  直到10月底,方女士自己去“我爱我家”了解,才知道他们在7月份就把“三证”还给房东了。方女士认为,按照当初的约定,应该双方都到场签字同意解除合同,房东才能拿回他的“三证”,方女士才能从中介那边拿回意向金。而且购房意向书上写明,如果是甲方(也就是房东)违约在先,要求解除此次购房协议的话,房东要按照协议支付10%的房款,也就是39000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方女士,并支付4875元给中介作为违约金。

  方女士认为近两个月中介一直没有联系她,他们三方之间的协议是在方女士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解除的。方女士说:“中介背着我把‘三证’还给了房东,但是我当初交的意向金还在中介那里。房东拿到了‘三证’后,也拒绝出来协商违约的事情。‘我爱我家’又称此事与他们无关,说让我们双方自行解决!”由此,方女士认为“我爱我家”对这件事情负有主要责任,侵犯了她的权利。

  本栏目工作人员随后与“我爱我家”莫干山店联系,对方表示负责人不在店中,要工作人员联系“我爱我家”投诉热线。工作人员拨打了“我爱我家”的投诉热线,把方女士的情况向对方反映,对方负责人称房东提出解约后,在7月份之前他们就已经联系方女士试图协调,但对方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一直不愿过来。后来房东因为房子装修要交押金,需要“三证”,由于联系不上方女士,“我爱我家”就决定把“三证”先借给房东,并让房东写了一份承诺书。该负责人一再表示意向金只是他们保管的,方女士随时可以过去拿,他们也支持方女士向房东索赔。

  随后,工作人员向方女士了解情况,方女士说前两次去找他们经理,他们经理说把房产证借给房东了,当时还有电视台记者,记者让她拿借条,她没拿出来,11月16日再去时,该负责人拿了一张借条来。

  据本栏目工作人员了解,浙江经视的王春说法,范大姐帮忙等节目也对此事做了报道。本栏目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陈新敏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购房意向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三方均有约束力。房东的反悔行为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我爱我家”,在该意向书第五条中明确有妥善保管房屋权证的义务,其“出借”行为违反了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损害了方女士的利益。鉴于该意向书系“我爱我家”拟定的格式合同。在合同中,“我爱我家”对自己行为的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致使“我爱我家”的权利和义务失衡。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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