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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纠纷

订了房之后不闻不问 购房户错失原价房
来源:金华日报 发布日期:2008-03-04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大事,谁也不想在买房时出什么差错,而浦江的柳小姐却因自己疏忽,在买房时遇到了麻烦。

  去年6月,浦江柳小姐在金华桂花城看中一套房屋。由于当时楼盘还未正式开盘,柳小姐和房产商签订了一份订房合约,并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双方约定,在房屋正式竣工之后,由房产商通知柳小姐签订购房合约。今年1月,柳小姐到桂花城销售处签订合同时被告知,由于她违反了订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房产商认为他们与柳小姐签订的合同已经失效,3万元定金将退回。

  订房合同怎么会失效?柳小姐感到很意外。带着这个疑问,笔者来到桂花城销售处。

  销售处叶经理解释道,当初他们在与柳女士签订的订房合同中注明,当楼盘开盘后他们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顾客前来签订买房合同,顾客收到挂号信后7日之内不来签订购房合同,则视为放弃购房,定金全额退还。

  叶经理说,去年12月初,他们给柳小姐寄去挂号信。挂号信是需要对方签收的,如不能寄达对方,挂号信将被退回。由于这封挂号信没有被退回,公司认为柳小姐已收到此信。可是,挂号信寄出后,公司一直不见柳小姐前来。后来,他们又4次打电话给柳小姐。柳小姐在电话中表示,她出差在外,不能及时赶回金华。经商量之后,他们同意柳小姐延后办理手续。但延后多长时间,他们没有明确约定。

  据了解,问题就出在这几次通话上了。在电话里,房产商告诉柳小姐,他们曾给她寄去信函。由于房产商认为订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签订购房合约的期限,他们又认定柳小姐已接收到那封信函,于是他们并未再次提醒柳小姐,合同超期将失效,而柳小姐也没有向公司询问合同的时效问题。这就导致文章开头的一幕。

  在柳小姐的坚持下,房产商同意将原来那套房子卖给柳小姐,但柳小姐不能享受原订房合同中的优惠条件。柳小姐接受了房产商提出的条件。

  就此,记者咨询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员认为,在这件事中,房产商一方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告知义务。他提醒,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要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就不能被动等待通知,而要积极主动地与房产商联系。对自己不明确或有歧义的事情,要多咨询,这样就不会像柳小姐一样贻误签约时机。

  这位人士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最好能够跳过订房合同这道程序,直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能够避免很多麻烦。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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