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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称没有迟报 阜阳如此应对疫情令人瞠目结舌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日期:2008-04-30


  中新浙江网4月30日电 此次阜阳在疫情面前的表现,充分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离不开公众的及时鞭策。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将正式施行。提醒我们想到这个条例的,是阜阳儿童感染肠道病毒EV71疫情事件。

  阜阳疫情,3月27日已出现死亡病例,民间恐惧蔓延,直到4月15日,官方才首次通过当地传媒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并以对社会传言辟谣的姿态做出了回应,直到媒体披露真相后的4月28日下午,当地政府才开新闻发布会。如此怠慢公众安危,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可迄今为止,当地政府有关方面毫无歉疚、自责的表现。针对迟报质疑,阜阳疾控中心副主任万峻峰、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异口同声否认,理由是病理分析、确诊需要时间(4月29日《新京报》)。他们似乎压根儿没想过,对已威胁到公众人身安全、闹得人心惶惶的不明疫情,政府及时公开包括尚未确诊在内的已知信息责无旁贷。他们或许认为,只要行政机关内部逐级上报进行得有条不紊,政府就算尽职尽责了,而对公众迟报、瞒报、谎报则根本就算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不知阜阳市当地政府和安徽省有关部门是如何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我们相信,对阜阳疫情,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肯定不会认为无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那么,不公开本该公开的信息的原因就只能是,要么漠视公众生命安全,要么有私心作祟。

  对阜阳疫情,如果说当事政府机关可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未生效做挡箭牌,那只能说明他们眼里只有僵死的法条,根本就没有百姓的安危。如果是这样,就是这个条例生效了,他们的表现也不可能好到哪里去。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该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寄予厚望,因为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里程碑,打造“阳光政府”的进程是不可逆转的。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这些文字为我们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指明了方向。对政府部门来说,只有具备了遵从人民意志和法律规范的品质,才有可能认真审视自己的行为习惯,切实扭转多少年来形成的行政惯性,逐步落实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把政府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不仅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范,也需要公众的鞭策。此次阜阳在疫情面前的表现,充分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离不开公众的及时鞭策。

责任编辑: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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