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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就医时享有的七种权利
来源:江南晚报  发布日期:2007-03-05


  医疗保障权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费用、医师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

  隐私权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受尊重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与亲属联系权住院患者有与亲属取得并保持联系的权利。联系的方式:书信、电话、接受探视。

  获得赔偿权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损害后果的,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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