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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中央电视台 发布日期:2006-03-01


  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1日电  政协委员(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的权利主要有:

  一、在本会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及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本地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四、参加人民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

  政协委员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的决议。

  三、政协委员如果严重违反人民政协章程或人民政协会议的决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的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责任编辑:沈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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